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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录取规则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0-4-20 11:05:29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时执行当地2019年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上海市考生执行当地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专业除外,其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

1.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的考生,简称8A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一志愿投档的8A考生的前10名,优先按照第十三条安排专业。

2.同等的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

(1)学校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学校在退档处理时,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先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普通类专业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及对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如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不含附加分)。

第十八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录取原则:

1.我校认可艺术类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联)考成绩,具体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报考我校的考生,需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报考资格,同时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依据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及考生高考志愿,按照综合分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的考生按照综合分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综合分计算方法:(1)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则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综合分计算办法执行。(2)其他省份按专业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 3: 7 的比例计算综合分,在计算综合分时,统考成绩按满分 750 分折算,文化成绩按高考原始分数计算(满分 750 分[满分不是 750 分的,折合成 750 分])。

4.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分与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综合)。

第二十条  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参加我校专业考试且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份相应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及考生高考志愿,按照我校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2.考生报考本专业属生源省份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范围的,必须取得该专业省级统考合格,方有资格参加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合格且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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