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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3-31 10:03:26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校名称: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院校代码:14586

 

第三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招生范围:全国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址:河北省滦州市古城学府路3号(邮编:0637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由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监机关的监督。

 

学校监督电话:0315-7312911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事业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专业确定: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或调剂,不考虑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按照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等规定。

 

1.色盲、色弱、口吃者不宜报考早期教育、小学教育、小学语文教育和音乐教育等专业。

 

2.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学前教育、体育教育和美术教育等专业。

 

3.患有嗅觉迟钝、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报考教育类各专业。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宜报考教育类各专业。

 

5.音乐教育和舞蹈表演两个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

 

第二十条  考生注意事项:

 

1.录取时不限外语语种,各专业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需慎重填报。

 

2.我校只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不认可各学校单独组织的艺术类校考成绩。无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的考生需慎重填报。

 

3.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考虑其它志愿的考生。

 

4.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于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以考生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对于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以考生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对于未进行高考改革的省(市),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参加对口高考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对口专业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考生必须“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统考(联考)”,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须达到控制分数线,录取时使用何种成绩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

 

(2)对于未进行高考改革的省(市),使用专业考试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对于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考试成绩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使用文化考试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对于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对于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考试成绩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使用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对于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对于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考试成绩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专业总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3)对于进行“3+3”高考改革的省(市),使用专业考试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使用文化考试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对于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对于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使用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对于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专业总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4)对于进行“3+1+2”高考改革的省(市),使用专业考试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使用文化考试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对于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对于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使用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对于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专业总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官网和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保证新生质量: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身心健康复查,凡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新生凭我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上准考证、考生身份证来校报到,若不能按时来校报到须向我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我校有关文件规定,在校生享受如下奖助政策:

 

1.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三免一助”政策;

 

2.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均享受学校补贴生活费50元/月;

 

3.优秀学生可享受学校奖学金(一等400元/学期,二等200元/学期,三等100元/学期;特困生上浮50%)和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和国家助学金(一档2200元/年,二档3300元/年,三档4400元/年);

 

5.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6.学校积极协助贫困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学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2.住宿费标准:

 

5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咨询电话:0315-7381911

 

传真:0315-7381911

 

E-mail:zhaosheng@tsyzh.com

 

学校网址:http://www.tsyzh.com/

 

招生信息网址:http://zhaosheng.tsyz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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