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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3-27 12:31:31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省内外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浙江省单独考试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码12036;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学校隶属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校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515号。

 

第四条  学校创建于1958年,素有“浙江交通人才摇篮”的美誉,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浙江省首批高职院校之一。学校是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教育部首批“中德职业教育汽车机电合作项目”示范学校、教育部国家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建设单位、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浙江省示范高等职业学院、浙江省高水平职业院校、浙江省高职优质建设校、浙江省第一所定向培养士官学校、浙江省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试点院校,2019年入选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服务贡献50强”、“育人成效50强”。

 

第五条  学校位于杭州市,占地面积46.0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57万平方米,在校学生1万余人,教职员工580余人。设有路桥学院、汽车学院、海运学院、航空学院、轨道交通学院、智慧交通学院、运输管理学院、人文学院等8个二级学院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浙江公路水运工程咨询公司,设置40个全日制高职专业,构建了7个优势特色专业群,打造具有交通特色和优势的专业集群,形成了海、陆、空、轨道各领域协同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专业体系。学校与浙江科技学院联合开办土木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四年制高职本科专业,与宁波工程学院联合开办汽车服务工程、网络工程专升本专业。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托交通、服务社会”的办学特色,锚定“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彰显中国职教特色,创建世界水平学校”的建设目标,遵循“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培养交通事业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质量方针,秉承“励志力行”校训精神,倡导“学思并重,知行合一”优良学风,致力于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学校精准对接交通行业人才需求,集聚现代综合交通优质资源,构建了与政府、行业、企业、军队、境内外高校等多方联动的紧密型合作平台,牵头组建了浙江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创建了浙江省唯一的“教育部-中兴通讯ICT行业创新基地”,主导组建了中国-东盟交通职业教育联盟,建成海外“鲁班学校”4所、“丝路交通学院”2所,与600多家用人单位建立稳固的就业合作关系,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校园招聘”、“顶岗实习”、“校友联谊”等途径促进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是一所具有行业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实施监督,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有关分省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本校招生网站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和备案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2021年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直招士官生)专业的学费均为8000元/学年;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空中乘务、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的学费均为7500元/学年;工程造价专业的学费为6900元/学年;现代物流管理、商务英语、人力资源管理、邮政通信管理专业的学费均为6000元/学年;其他未列明的招生专业的学费均为6600元/学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直招士官生)两个专业只录取男生,其他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专业适合男生就读。

 

第十五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拟在浙江省“普通高考”招生专业对“普通类”考生选考科目的要求: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现代通信技术专业为“物理|化学|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无人机应用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为“物理|地理|技术”,考生的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均可以报考该专业。其他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均为“不限”,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均可以报考。

 

第十七条  面向浙江省“普通高考”招生的录取方式。

 

(一)在“普通类提前录取”中,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直招士官生)两个专业: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即对考生的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然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照“水兵”和“陆勤”身体条件及专业计划数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其中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需符合“水兵”条件。

 

(二)在“普通类平行录取”中,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面向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方式: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各类别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面向外省“普通高考”招生的录取方式。

 

(一)在“专科提前批录取”中,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直招士官生)两个专业:根据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以“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水兵”和“陆勤”身体条件及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其中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需符合“水兵”条件。

 

(二)在“专科普通批录取”中,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根据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根据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批次、投档比例提供的考生名单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以“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对考生选考科目等有要求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执行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在招生录取时,无专业加试要求,无单科成绩限制。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对省内外“普通高考”的考生,单科成绩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对浙江省“单独考试”的考生,单科成绩排序为职业技能、语文、数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向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须为2021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有关“定向培养士官”的招生计划、报考程序等规定,详见我校招生网站公布的《2021年定向培养士官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录取的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录取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录取名单公布考生录取结果,发放由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录取结果查询: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查询渠道、本校招生网站高考录取查询平台及寄发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按《入学报到须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事先向学校的所在分院请假,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者,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盖有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航海励志奖学金、专升本奖学金、优秀交流生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贴息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515号,邮政编码311112

 

招生电话:0571-88481758,88481880

 

传真号码:0571-88484891

 

招生网址:http://zs.zjvtit.edu.cn

 

监督电话:0571-8848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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