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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3-25 9:15:42

东莞理工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编: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的学生在东莞理工学院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同时注册学籍、同时攻读两所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可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所修学分两校互认,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将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选拔优秀学生并根据自愿原则赴台湾相关专业合作高校学习一年,所修学分东莞理工学院予以认定,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室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本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设立四年制(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学位授予以及学生奖助贷、申请入党等由本校负责,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四年时间全部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原则上,试点项目班的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试点项目班的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项目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对于没有总分排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学费:理工外语体育类每生每学年5710元(人民币,下同),文科类每生每学年5050元,艺术类(含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2000元,学生本科阶段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不需额外缴纳学费。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在本部学习期间执行普通类学费标准。学生赴台学习一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由台湾合作学校根据其相关标准收取(2021年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约为每人每学年25000-35000元人民币,根据汇率变动而浮动,生活费、住宿费、学杂费未计入)。

 

住宿费: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原则上学习期内不做变动。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莞城校区每生每学年900-1500元。

 

学生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台湾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根据其规定收取。

 

如上级规定收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

 

2.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2)企业奖学金:广东光大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岭南股份奖学金、方树泉及方润华奖学金、方谭远良奖学金、华诚奖学金、黄锦弟音乐奖学金、李小瑶奖学金、盛茂源上德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仲利国际奖助金、东莞外商协会奖学金、95届校友奖学金、ATL-东莞亨丰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驰鹏奖学金、雏鹰基金奖学金、大乘人才奖学金、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奖学金、东莞青旅奖学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益奖学金等。

 

3.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发放。

 

(2)企业助学金:李小瑶助学金、新维思助学金、鹏鼎控股助学金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5.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

 

6.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3170

 

电子邮箱:zsb@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dgut.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检举控告。

 

联 系 人:刘国阳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传    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箱:jcc@dgu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授权东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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