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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1-30 22:09:28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我校是由国家教育部备案、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文明单位、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国家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

 

学校现有教职工850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203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372人,河南省职教专家1人,全国煤炭教学名师1名,中原名师1人,河南省教学名师3人;建成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8门,省级在线开放课程5门,省级精品课程24门;拥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先后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3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4项;现有智能工程类、机电类、建筑类、汽车类、计算机类、经济管理类、餐旅类、医学类、化工类、艺术类、航空运输类、矿山类十二大专业群,开设专业63个,其中,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6个、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7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全日制在校生近2万人。

 

学校校区占地面积1454亩,建筑面积41.2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48亿,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84亿,图书馆藏书107.04万册。学校拥有现代化运动场、体育馆、网球场等体育教学设施,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拥有国家二级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河南省最大的技能鉴定站,拥有与专业配套的、具有真实场景或高度仿真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车间)113个,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高电气集团等大型企业共建共享的校外实习基地120个。其中,教育部ICT行业创新基地、教学矿井实训基地、中央财政支持的煤矿安全实训基地,河南省政府支持建设的瓦斯防治实验室、煤化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均处全国、全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近年来,学校顺应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四个服务”的办学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转型发展”办学方针,构建了高职教育、中职教育、成教培训“三位一体”办学格局,致力于产教深度融合,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实施了“师带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致力于国际合作交流,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将专业建在产业链上,将课堂搬进企业车间,实现了专业和产业的同频共振,走出了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创新办学之路和特色育人之路。

 

学校将围绕创建全国一流高职院校的目标,力争把学校建成产教融合的引领地、改革创新的示范地、人才培养的特色地、工匠名师的集聚地、优质资源的输出地、社会服务的支撑地、国际交流的新高地,打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标杆和典范,为世界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中国方案”,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助力中原更加出彩做出新贡献。

 

第七条 学校全称: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748)

 

第八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黄河路81号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第十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社会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阳光高考网、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禁令和 “10个严禁”招生规定,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实施阳光招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总成绩同分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到低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或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规则:

 

1、美术类3个专业(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在艺术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对于文化课总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省艺术类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省定规则(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公式为:文化课成绩×0.067+专业成绩×0.167)计算投档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音乐类(音乐表演专业)在艺术专科批实行顺序志愿。对于文化课总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省艺术类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依据文化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同分考生处理办法:美术类、音乐类投档排序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仍相同的,依次按语文、数学成绩排序,若仍有并列,并列考生全部投档,录满计划为止。

 

4、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或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我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我校除煤矿开采技术专业不招收女生外,其它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参与并监督;自觉接受省教育厅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学校招生监督电话:15713756557。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学校2020年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设定为:

 

1、学费标准

 

文科类3700元/生·年,理工类4200元/生·年,医学类4800元/生·年,艺术类6000元/生·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000元/生·年,动漫制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3个两年制专业8000元/生·年。

 

学校按照国家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比例和上浮专业规定范围内,设定部分专业学费标准如下:电子商务4200元/生·年,会计4200元/生·年,高速铁路客运乘务4200元/生·年,机电一体化技术4800元/生·年,电气自动化技术4800元/生·年,计算机应用技术4800元/生·年,软件技术4800元/生·年,新能源汽车技术4800元/生·年,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4800元/生·年,建筑工程技术4800元/生·年,工程造价4800元/生·年,护理(含国际护理方向) 5500元/生·年。

 

2、住宿费:10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奖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凡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者都可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4000元、3300元、2600元的奖励或资助。

 

2、学年综合奖学金:在学习成绩突出的基础上,对德、智、体、美、劳进行量化综合评定,优秀者每人给予2000元奖励。

 

3、助学活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和顶岗实习等活动,弥补学费和生活费。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到校后申请助学贷款,解决学费或生活费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黄河路81号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

 

邮政编码:467001

 

咨询电话:0375-2066462/7023572/7023573

 

传 真:0375—2066462

 

邮 箱:zsjy@pzxy.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pzxy.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pzxy.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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