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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三和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1-24 10:22:40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宝鸡三和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报考宝鸡三和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宝鸡三和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651

 

在陕招生代码:8153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宝鸡三和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位于宝鸡市陈仓区管辖地宝平路14公里处。学院始建于1993年,校园占地面积312.6亩,校舍建筑面积11.9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值1374万元,图书馆馆藏图书8.7万册,已经建成能容纳万名在校生规模的教学、实训、生活和文体设施。办学26年来,学院累计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5万余名,先后荣获“全国青年创业培训基地”、“陕西省明星学院”、“陕西文明校园”等称号。

 

学院以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素质教育与技能培养并重。学院下设两个二级学院:护理学院和技术学院。目前开设三年制统招高职专业分别为护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烹调工艺与营养、机电一体化技术、旅游管理五个专业。

 

第六条  办学地点:宝鸡市宝平路14公里

 

邮编:721301

 

学院网址:www.sxshxy.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省教育厅、省招办招生工作政策要求,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决议,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方案,指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sxshxy.cn/

 

招生咨询电话:0917—3973255     0917—3973256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面向陕西省内招收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和备案,分专业招生计划均以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招生专业分别为护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烹调工艺与营养、机电一体化技术、旅游管理五个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在陕西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陕西省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 录取时保证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选择。

 

第十三条 录取条件: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达到陕西省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须体检,不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按学院入学须知中的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伙食补助等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

 

第二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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