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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录取原则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0-12-3 19:16:39

天津工业大学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原则,即对同一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当同一投档单位、同一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志愿顺序排序录取;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再根据不同科类: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


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同一投档单位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普通类专业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及对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序录取,如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较物理、化学(或生物)选测科目等级,优先录取排序较高者;如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参照第十三条中同分录取原则执行。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录取时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软件工程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包括服从志愿)。


第十六条 我校艺术类录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以及《天津工业大学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修订版)公布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依据《天津工业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非英语、日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学费标准遵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津教委[2017]2号)执行,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执行学年制收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通信工程专业学费22000元/生·年,与美国博林格林州立大学合作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商务分析与智能管理)专业学费24000元/生·年。


住宿费1200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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