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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录取规则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0-11-18 11:53:58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英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学生入校后一般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我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类)录取政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五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招生专业间不设分数级差。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考生同意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同意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外语类专业,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我校艺术类专业(美术学、美术教育、音乐学、音乐教育、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文理兼收,各艺术类专业的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考生所在省相关规定为主。我院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使用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证)。


2.进档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计算。若综合分相同,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准确填写录取期间联系电话,并请务必保持电话畅通,以免影响考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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