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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0-4-20 11:05:29

湘南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湘南学院”,部标代码为“10545”,英文名称为“Xiangnan University”(缩写为“XNU”)。

第三条 湘南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隶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校本部驻地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学校分两个校区办学,即王仙校区(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和北湖校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5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湘南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邮政编码:423000;招生咨询电话:(0735)265305326531782653052、2653055、2653189;监督电话:(0735)2653031;电子信箱:xnxyzsb@163.com;网址:http://www.xnu.edu.cn。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和招生数据统计分析与上报,开展招生工作的创新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就业况、科学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招生来源计划经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后,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考机构,并以其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安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并依规对招生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章程规定,结合生源情况,规范、科学、合理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湘南学院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篮球、足球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每年按规定制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进行专业测试。通过专业测试,确定符合学校建队要求的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在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公布合格考生名单,校考专业合格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2019年起面向湖南省安排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做好计划预分、招生宣传和新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生时,实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或有考生专业不服从调剂退档后的剩余计划,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计划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艺术专业成绩认定和成绩排序规则:湖南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执行湖南统一划定的专业和文化分数线,按投档成绩排序拟录;在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考生时,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按综合总分排序拟录,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和舞蹈类专业综合总分=高考文化成绩×30%+校考专业成绩×70%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综合总分=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注:考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必须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无统考或有统考没强制要求除外)及校考合格];若综合总分相同,按专业校考成绩排序;英语不单独限分,艺术考生文化成绩确定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办理;没有举行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考生时艺术专业成绩认可统考成绩,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优先满足校考生源,在校考生源不足且计划不能调整时,可认可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成绩排序规则:考生文化和专业成绩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体育专业成绩排序投档和拟录;湖南体育类专业考生拟录时湖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高考分数优先的“高考分数清”规则拟录专业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管理系统院校子系统”,按“高考分数清”规则设置自动分档。第一步,分科类将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艺术类专业按第十六条执行、体育类专业投档成绩按第十七条执行)降序排序(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高低排序);第二步,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拟录专业;第三步,按照高考分数排序、专业志愿拟录完后,对所报专业均无法满足且专业服从调剂和没有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再按投档成绩排序,优先安排与其专业志愿相适或相近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除外)。投档成绩确定、优惠加分和降分投档等均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文件规定执行,教育部高考改革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投档与录取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选择专业,对未按规定选择专业而造成后续深造和就业困难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专业测试且成绩入围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专业测试[无统一测试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外]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文化课统一考试。考生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合格后,须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填报校志愿学校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拟录

第二十三条  文史、理工类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投档成绩距生源所在省(市、区)相应科类一本控制分数线下10分(含10分)内[上海、浙江等教育部高考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他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身体符合专业要求的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首次投档的进档考生,原则上我校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方式缴纳学杂费。学校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核定标准,按进行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湘南学院计划财务处网站、新生入学须知和张贴栏上公布。

第二十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考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复查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条件者,可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湘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条件者,经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学位学分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附则

第二十 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之规定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相冲突时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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